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省工信厅 科技厅 财政厅 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1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工信厅 科技厅 财政厅 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二)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

二、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四)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三、先进制造业名单确定程序

(一)2023年度名单内企业,申请继续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申请截止时间均为2025年4月10日。

(二)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填报销售额信息,生成申报表,签署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后在系统扫描上传。网上报送完成即可,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可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实施动态管理。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

(二)强化日常监管。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部门咨询电:12366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话:62878831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话:63538809

高新区电话: 65324525

附件3: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docx

附件1: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附件4: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docx

附件5:企业操作手册.pdf

附件2: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pdf


                                                                                    合肥高新区经发局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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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65112090张经理